江南時報訊 李女士在某公司廠區行走時被鏟車撞倒,致其10級傷殘。
法院審理認定,某公司雇傭的鏟車駕駛員在廠區執行工作過程中造成李女士損傷,應承擔侵權責任,而李女士在事發時一邊走路一邊低頭系紐扣,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對損害后果的發生亦負有一定的過錯,故判決某公司對李女士的損失后果中的90%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肖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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