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時報訊 趙某在戀愛關系存續期間向李某轉賬大額款項用于其支付購房款,后雙方終止戀愛關系,趙某能否要求李某返還這些財產?近日,南通市海安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李某應返還原告趙某141萬元。
2012年,趙某、李某建立戀愛關系并同居。2017年1月至5月,趙某先后向李某銀行賬號轉賬141萬元,用于趙某購買店鋪。2018年兩人分手后,趙某欲向李某要回戀愛期間給付的141萬元,遂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趙某向李某先后轉賬的141萬元,可認定為原被告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本案在原被告的結婚目的不能實現時,受贈一方占有財物的合法依據將不復存在,一方獲取另一方的財物數額巨大的應當予以返還,遂作出上述判決。
范厚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