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妹患精神疾病,表兄照顧表妹多年直至表妹去世,他可以繼承表妹的遺產嗎?近日,高淳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繼承糾紛案。
1991年,阿麗與大強結婚,婚后與大強三個子女共同生活(大強與前妻生育)。10年后,二人離婚,期間并未生育子女。阿麗的父母早已去世,無其他直系親屬。
阿華是阿麗的表兄,阿麗離婚后身患疾病,由于其發病頻繁又無親人照料,阿華作為其親戚經常照料其生活。2019年,在街道、社區等單位的協調下,指定阿華作為阿麗的監護人照顧其生活,此后,阿華履行了相應的監護義務。2022年,阿麗去世,留下不動產房屋一套、存款及一次性死亡撫恤金8萬元。阿華訴至法院,要求繼承上述遺產。
高淳法院審理后認為,阿華和阿麗雖沒有繼承關系,但因阿麗生前因病難以自理,阿華經指定作為其監護人后,多年間一直悉心照顧其生活并送其就醫,切實履行了監護人的義務。阿麗與其三名繼子女多年未有聯系,繼子女們亦未在阿麗生前給予經濟上支持、生活上照料,且均主動放棄對阿麗遺產的繼承權。綜合原告阿華對被繼承人阿麗的長期扶養情況,結合各繼承人的意見,依法判決由原告阿華繼承阿麗的遺產。
本案中,阿麗多年來由其表兄阿華照料扶養。阿華對被繼承人阿麗進行的扶養,不是基于身份關系而存在法律規定必須履行的扶養義務,而是出于情誼自愿提供的幫助與照料,弘揚了幫扶困弱、互相扶助、團結友愛的正能量,符合中華民族所倡導的傳統美德和良好家風,應當得到肯定,更值得弘揚。三繼子女主動放棄對阿麗遺產的繼承權,亦是對其善舉的一種肯定。
南京市高淳區人民法院 陳妍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