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法院發布2021年度消費者權益保護十大典型案件
        2022-03-14 19: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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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南時報訊 3月14日,南京中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南京地區2021年度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的基本情況及南京法院2021年度消費者權益保護十大典型案件,這些案例涉及微信群團購、食品、汽車、醫美等諸多方面,與百姓生活息息相關,一起看看吧!

          發布會上,市法院民一庭副庭長洪霞介紹了2021年全市法院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件審理情況,民一庭法官胡慶東通報了南京法院2021年度消費者權益保護十大典型案件。發布會由市法院宣傳處副處長程文軍主持。

          2021年全市法院受理涉消費者權益糾紛一審案件5009件,同比上升99%。案件主要分布于服務合同(文體健身、美容美發)、產品銷售者責任、信息網絡買賣合同、旅游合同、醫療美容以及電信、網絡、郵寄、旅店、家政、餐飲、信用卡服務等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多個領域。

        (民一庭法官胡慶東通報南京法院2021年度消費者權益保護十大典型案件)

          南京市兩級法院圍繞“共促消費公平”主題,突出對人民群眾關切的食品安全、文體健身等領域糾紛的積極回應,突出對迅速發展的醫美機構超出登記范圍開展診療活動的精準打擊,突出對家具、二手車銷售等常發多發領域不誠信交易行為的嚴厲懲罰,促進消費公平、共享發展溫情,把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置于更加突出的位置,不斷提高消費者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去年全市涉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整體呈現出以下特點:

         ?。ā┥唐焚徫镱惣m紛上升明顯,涉訴產品種類繁多。2021年全市法院新收一審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案件356件,同比上升74%。新收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件324件,同比上升49%。隨著網絡平臺的繁榮發展,網絡購物已成為普通民眾的一種生活消費方式,除了大家耳熟能詳的傳統網絡購物平臺,民眾通過微信、直播、二手網絡交易平臺等便捷的電子商務平臺進行購物交易的行為明顯增多,由此產生的糾紛也明顯增多。交易種類多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既有食品、保健品、酒水飲料、進口食品等日常生活用品,也有汽車、家具、家用電器、電子產品、奢侈品等大宗商品,涉訴金額低的僅幾十元,高的則達幾十萬、上百萬元。商品買賣糾紛中的二手商品買賣糾紛呈明顯上升趨勢,問題較多的如二手車買賣。

         ?。ǘ┓障M類糾紛暴增,涉訴行業主要集中于文體健身服務、旅游和醫美服務。服務合同類糾紛主要集中于預付式消費,該類糾紛普遍存在于文體健身、美容美發、餐飲等行業,預付式消費案件爭議標的額一般不大,但涉訴當事人較多,導致眾多消費者抱團維權,容易引發群體性訴訟。消費者不滿意服務要求退款被拒絕、消費合同格式條款、商家跑路等現象屢見不鮮,消費者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等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障,由此引發的糾紛成為當前社會關注的焦點。

          (三)訴前調解階段化解糾紛成效顯著。全市法院為了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大力推進多元化解糾紛機制建設,充分發揮人民調解作用,訴前調解收案數、結案數均大幅增長,成效顯著。2021年,全市各基層法院受理涉消費者權益糾紛訴前調解4510件,同比增長132%。經過訴前調解成功化解糾紛1276件。

          南京法院2021年度十大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件

          △案例一

          商家無資質經營角膜塑形鏡的行為應認定構成欺詐

          ——丁某與某益視公司、某視康公司等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案(秦淮法院 南京中院)

        市法院法官陳禮莧解讀案例)

          案情:丁某在2015年至2017年間曾向某益視公司購買eLens角膜塑形鏡產品,該角膜塑形鏡產品的生產者為美國E&E Optics Inc公司,該公司生產的角膜塑形鏡產品于2009年8月17日取得我國醫療器械注冊證,該注冊證的有效期為自批準之日起有效期四年。某視康公司和某視通公司為丁某提供驗配、檢查和復查服務,但具體提供該服務的工作人員并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丁某佩戴角膜塑形鏡兩年后出現了右眼視網膜脫離的后果。后丁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益視公司、某視康公司和某視通公司構成欺詐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案涉角膜塑形鏡屬于三類醫療器械,依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實行產品注冊管理,向我國境內出口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的境外生產企業,應當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且在注冊證有效期內經營方屬合法經營。某益視公司向丁某銷售案涉角膜塑形鏡產品時,其所持有的醫療器械注冊證已過期,屬于違法經營,其在交易中故意向消費者隱瞞醫療器械注冊證已過期的情況,對消費者的消費選擇和決策造成重大影響,構成欺詐。根據《衛生部關于加強醫療機構驗配角膜塑形鏡管理的通知》,案涉角膜塑形鏡驗配服務須在二級(含二級)以上的醫療機構,由具有中級以上眼科醫師職稱的醫師進行。某視康公司和某視通公司無提供角膜塑形鏡驗配資質而為丁某提供了應當由專業眼科醫師進行的驗配服務,向丁某隱瞞了無驗配資質的信息,構成欺詐。故判決支持了丁某要求返還eLens角膜塑形鏡套餐組合產品和服務費用23326元,以及三倍賠償69978元的訴訟請求。

          點評:根據國家衛健委公布的數據,2020年我國兒童青少年總體近視率高達52.7%。角膜塑形鏡是屈光矯正的一種方法,部分家長為了緩解或者治療孩子近視,不惜重金為孩子配置角膜塑形鏡。但因角膜塑形鏡屬于三類醫療器械,國家對于經營者資質以及提供驗配服務的機構和人員均有較為嚴格的資質要求。部分經營者出于逐利動機,無證經營角膜塑形鏡銷售、無資質提供驗配服務,給廣大青少年消費者帶來較大安全風險,甚至造成損害視力健康,乃至視網膜脫落等嚴重后果。希望通過本案的宣傳,向消費者普及包括角膜塑形鏡產品在內的醫療器械管理規定,提醒消費者注意甄別商家資質,警惕消費陷阱;同時本案對于經營者欺詐行為的定性,可對經營者起到警醒作用,引導經營者誠信守法經營。

          案例二

          “愛美”者購買醫療美容服務,應當受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

          ——黃某訴某醫療美容公司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案(秦淮法院)

        秦淮法院法官凌沙沙解讀案例)

          案情:2017年8月16日,原告黃某至被告某醫美機構處咨詢有關整形美容事宜,被告并未告知原告其資質范圍及手術醫生的基本情況。次日,雙方簽訂《手術知情同意書》,原告向被告支付了95000元手術費用。兩天后被告為原告行“自體脂肪填充顳、面頰、前顴、眉弓、淚溝、鼻唇溝、上瞼、上下唇,假體隆鼻術,異體骨鼻尖成形術,異體真皮墊鼻背,鼻頭縮小術”。8月27日拆線后原告自覺鼻子歪曲,有異物感。2018年9月起,原告因鼻部不適多次至南京鼓樓醫院和上海第九人民醫院就診,后取出假體及植入的軟骨。后原告發現2017年8月被告僅為醫療美容診所,審批的診療科目為《醫療美容項目分級管理目錄》中美容外科項目一級項目,且被告不能提供主診醫師在2017年8月18日為原告手術時具有相應美容外科手術資質的證明。原告認為被告存在欺詐行為,故于2021年4月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返還手術費用95000元并支付三倍賠償285000元。

          法院認為,美容就診者出于美化形體、容貌等目的主動到美容機構購買醫療美容服務,其接受服務的內容具有較強的為滿足生活需要的消費目的,因此美容就診者購買醫療美容服務的行為系生活性消費行為,應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被告在無相應手術資質的情況下開展案涉手術顯然系超范圍執業,且其主診醫師亦在未取得相應資質的情況下為原告進行手術,被告在開展手術前未就資質問題向原告做出充分說明,故被告在履行合同中存在故意隱瞞事實的行為,且該行為導致原告陷入錯誤認識,構成欺詐,應承擔三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責任。最終判決支持被告返還原告手術費用95000元并支付三倍賠償285000元。

          點評:近年來,醫療美容行業蓬勃發展,越來越多的人開始接受醫療美容服務,隨之產生的糾紛與日俱增。醫療美容行業是典型的信息不對稱市場,醫療美容服務關系中的醫療機構與美容就診者雖為平等的民事主體,但在專業知識、社會地位、經濟能力等許多方面,美容就診者無疑居于弱者地位,其合法權益容易受到侵犯。對美容就診者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符合該法的立法宗旨,既有利于保護美容就診者的合法權益,又有利于避免放任醫療美容事故出現的道德風險,營造風清氣正的營商環境。

          案例三

          健身房更衣室管理瑕疵致消費者個人隱私遭受侵害,經營者怠于處理且未積極整改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張某與某健身公司隱私權糾紛案(玄武法院 南京中院)

          案情:原告張某常年在被告某健身公司處健身。2020年11月下旬,原告在女更衣室更衣時,一成年男子突然進入女更衣室。原告等人反映后,被告公司未能完善管理措施。2021年5月27日,原告在女更衣室更衣時,再次發生成年男子闖入事件。隨后,原告丈夫與店長溝通,再次要求加強管理,但被告在設備和管理上仍沒有改進。故原告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本案中,原告作為消費者在被告處場館進行健身活動,被告應當為其提供充分、合理的安全保障,維護消費者的人格尊嚴。女性更衣室屬于女性的私密空間,原告在此更衣時,一年內兩次遭遇成年男性誤入女性更衣室,其身體隱私受到嚴重侵犯,被告的管理存在一定瑕疵。在原告向被告反映情況,表達要求整改的意愿后,被告仍未能采取積極行動,加強更衣室入口管理,阻止男性顧客進入女更衣室,以致原告遭受隱私侵害的潛在危險無法消除。被告怠于處理的行為存在過錯,應認定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嚴。結合原告受侵害程度、被告公司的過錯程度、行為方式、行為后果等因素,法院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

          點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四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享有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被告作為健身場所的經營者,雖然在男女更衣室入口設置了男女標識,但該措施不足以為消費者的隱私提供充分、合理的保護。尤其在接連出現女性消費者人格權益受損的情形下,經營者在消費者反映后仍怠于處理,未加強更衣室入口管理,侵害了消費者的人格尊嚴,應給予否定性評價。在法院審理本案期間,被告公司已在女更衣室通道處安裝監控,在女更衣室門口安放警示牌,并按照法院的要求安裝了語音提示系統。本案提示經營者應致力于為消費者創造安全、舒適的消費環境,對經營過程中暴露的問題積極解決,妥善處理,以提振消費信心,提升消費者滿意度。

          案例四

          汽車銷售服務公司擅自變更定損單維修項目構成消費欺詐

          ——孫某與某汽車銷售服務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雨花臺法院 南京中院)

          案情:孫某系案涉車輛的登記車主,萬某、孫某系夫妻關系。2017年4月3日,萬某駕駛案涉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萬某無責。案涉車輛交由汽車銷售服務公司維修,保險公司確認案涉車輛定損金額為119705.21元,其中更換左、右前安全帶及工料費合計14142.98元。維修完畢后,汽車銷售服務公司通知萬某將車輛提走。在之后使用中,因車輛安全帶故障頻繁報警,萬某將車輛送往其他4S店維修,經檢測得知案涉車輛前左、右安全帶并未更換,處于損壞狀態。萬某為此多次與汽車銷售服務公司交涉,雙方協商未果。南京廣播電視臺《直播南京》欄目進行了跟蹤報道,汽車銷售服務公司員工承認兩根安全帶沒有更換,原因是如果東西全換,超定損金額會虧本,所以把一些不影響安全部分部件進行維修。汽車銷售服務公司售后經理在采訪中表示案涉車輛損壞的配件,有部分配件保險公司是按維修方式進行理賠,但實際維修過程中進行了更換,造成存在一定的差價,內容有一定調換或者修改,沒有和客戶及時溝通清楚。另外,汽車銷售服務公司收取了根本不存在的300元拖車費。萬某、孫某訴至法院,要求汽車銷售服務公司退還安全帶維修費、拖車費并進行三倍賠償。

          法院認為,汽車銷售服務公司在未告知車主的情況下,未按定損清單進行安全帶的更換,且收取了根本不存在的拖車費。汽車銷售服務公司的上述行為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構成欺詐。故判決汽車銷售服務公司返還萬某、孫某維修費、拖車費14442.98元,并賠償萬某、孫某損失43328.94元。

          點評:在經濟利益的誘惑下,部分4S店存在以舊代新、虛增或擅自減少維修項目等行為,增加了車輛上路的安全風險。安全帶系保障車上人員安全的重要部件,安全帶故障嚴重影響車輛行駛的安全性能。在車輛維修過程中對于應當更換的重要安全部件,為節省成本以修代換或者偷工減料的行為,不僅構成欺詐,還會給消費者造成重大安全隱患。此類行為嚴重違背誠信原則,也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作為汽車銷售服務公司,應當恪守誠信經營,及時履行告知義務,優化服務。本案中,保險公司對案涉車輛進行定損并要求汽車銷售服務公司更換兩條損壞的安全帶,汽車銷售服務公司為節省成本,收取了相應的費用但未按照定損清單對安全帶進行更換,還收取了根本不存在的拖車費。汽車銷售服務公司的上述行為構成欺詐,萬某、孫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主張退還其相應費用并要求三倍賠償,應予以支持。

          案例五

          社區微信購物群“團長”賣貨構成欺詐的,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張某與李某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案(建鄴法院 南京中院)

          案情:2020年6月29日,張某通過群接龍微信小程序在李某的幫賣鏈接中下單了“無印良品”床上四件套,并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向李某指定的賬戶轉賬169元。到貨后,張某發現所購商品并非“無印良品”正品,向李某指出,要求退款退貨及三倍賠償。雙方經行政管理部門調解不成后,張某起訴至法院,要求李某退還貨款,并承擔三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李某參與幫賣成為案涉商品的幫賣“團長”,通過在微信群轉發編輯商品具體信息、圖片的方式,持續性地向群成員推銷幫賣商品,在行為上對交易關系具有一定的控制力,在目的上為賺取傭金促成訂單,具有明顯的營利性,應認定為銷售者。李某在銷售案涉商品時,以“無印良品四件套”進行宣傳推廣,并有“國內正品授權”“因疫情滯留”“抄底價”“開團價”等宣傳表述,容易使消費者誤認為能夠以較低的價格購買到因疫情而未正常交付的“無印良品”正品,且實際交付的商品亦掛有“無印良品”標牌,構成消費欺詐,遂判決張某退還貨款并承擔三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點評:群接龍微信小程序系新型線上銷售平臺,平臺用戶可以申請成為商品的銷售推廣“團長”?!皥F長”通過編輯轉發幫賣商品的具體信息、圖片等方式至自己所在社區的微信購物群,向群成員推銷商品。每成功銷售出去一件商品,“團長”可以取得相應利益?!皥F長”向群成員推銷商品,具有銷售行為長期性、銷售貨源不固定性、直接向群成員銷售、以營利為目的等特點,在“團長”不能證明其已經通過足以使消費者辨別的方式標明其并非銷售者并標明實際銷售者時,消費者主張“團長”承擔銷售者責任的,應予支持。微信購物群“團長”作為銷售者,在向群成員推銷商品時,應當真實全面地提供有關商品的品牌、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群成員基于“團長”的虛假宣傳陷于錯誤認識并作出購買決定時,“團長”構成消費欺詐,應當承擔三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案例六

          銀行怠于履行客戶不良征信信息刪除報送義務,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胡某與某銀行名譽權糾紛案(江寧法院)

        (江寧法院法官黃祝幀解讀案例)

          案情:2006年8月11日,胡某與某銀行、李某(擔保人)簽訂《個人擔保借款合同》一份,約定胡某向某銀行借款50000元,李某為胡某上述借款的擔保人。合同到期后,胡某、李某未歸還上述借款。某銀行于2009年9月29日起訴至法院,要求胡某、李某立即歸還貸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經法院調解,上述借款及利息由某石灰石礦負責償還。2021年1月12日,胡某查詢其個人信用報告時發現案涉50000元貸款仍記載為50000元逾期狀態。后胡某要求某銀行刪除其不良征信信息遭到拒絕,故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某銀行與胡某之間的債權債務糾紛經過訴訟已經了結,胡某已無逾期貸款需要歸還,某銀行未按照《征信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刪除胡某的個人不良信息,且在胡某要求刪除其不良信息時仍拒絕刪除,主觀上存在過錯,某銀行前述行為勢必給胡某從事社會經濟活動造成不利影響,足以降低胡某的社會評價,給胡某的名譽造成一定侵害,構成對胡某名譽權的侵犯。法院判決:某銀行向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報送刪除胡某案涉不良信息的申請,并賠償胡某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點評:個人信用信息對個人能否充分開展社會經濟活動具有重要影響,對個人信用的評價是個人名譽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在錯誤或不完整信用信息基礎上的個人信用度的低評價會導致個人名譽在一定范圍內的貶損,從而對個人正常開展社會經濟活動產生不利影響,損害其合法權益。本案通過對民法典名譽權保護相關規定的適用,并結合《征信業管理條例》中關于征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及刪除條件的規定,對金融機構如何準確及時報送、記載和更新民事主體的征信信息進行了明確和規范。通過對金融機構怠于刪除消費者不良信息行為的否定性評價,實現對消費者信用權利的保護,規范金融機構不良信息的報送和記錄行為,從而構建誠信有序的民事信用秩序,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案例七

          經營者虛假宣傳有機食品,構成欺詐

          ——孫某與某巖茶公司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案(鼓樓法院 南京中院)

          案情:2021年4月6日,孫某在某巖茶公司某網上平臺網店購買了“大石山巖白茶”及“山巖紅茶”各2盒,金額為6800元。上述兩款產品在網店寶貝詳情中存在如下文字描述“是否為有機食品:是”。某巖茶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取得有機轉換認證證書。該證書載明,依據《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規定,獲得有機轉換認證的產品不得使用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及含有“有機”“ORGANIC”等字樣的文字表述和圖案。孫某認為某巖茶公司構成欺詐,故訴至法院要求退還貨款6800元并三倍賠償20400元。

          法院認為,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相符。本案中,某巖茶公司未能提供相應證據證實其銷售的產品系有機食品,而違反規定在其商品信息中載明商品系有機食品,應當承擔相應責任。故判決某巖茶公司向孫某退還貨款6800元并支付賠償金20400元。

          點評:近年來,在綠色消費理念普及,消費力量升級的推動下,人們的健康安全意識日益增強,為保障消費者舌尖安全的有機食品越來越受到公眾喜愛。進行有機產品生產勢必要增加成本投入,由此造成有機產品價格較高,但消費者無法切實了解到有機產品生產的實際過程,只能憑借有機產品認證標志進行查詢。為此,有機產品作為安全等級最高的食品,國家頒布了《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保障有機產品的可追溯性。本案中,某巖茶公司在某網上平臺網店銷售案涉產品時,描述該產品為有機食品,但其未能提供相應證據證實,可能誤導公眾認為該產品為有機產品,可認定構成欺詐,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案例八

          二手商品買賣中,銷售者仍負有保障商品正常使用的義務,否則消費者有權解除合同

          ——周某訴鄭某、某網絡公司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棲霞法院)

          案情:2019年11月,鄭某在某網絡公司二手物品交易App客戶端發布一條商品信息,以1200元的價格出售原價4200元的個人閑置的元征X431pro手機版藍牙診斷儀檢測儀(一款汽車故障診斷設備,整機包含平板電腦、藍牙接頭等),單賣接頭和程序。后周某在該App上和鄭某聯系,商定以1050元的價格購買該檢測儀。隨后,鄭某向周某郵寄藍牙接頭,并向周某提供了檢測儀的使用賬號和密碼。周某在收到后使用正常。2020年5月,元征公司因客戶持案涉設備平板電腦及相關憑證等材料進行產品以舊換新,因此將上述產品賬號禁用,故而導致案涉檢測儀無法使用。周某與鄭某聯系要求處理未果,后根據某網絡公司提供的鄭某在App上的ID、真實姓名、身份證號和手機號碼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退貨退款并三倍賠償。

          法院認為,周某與鄭某之間的買賣合同依法成立。周某從鄭某處購買檢測儀,鄭某作為出售方,負有保障檢測儀能正常使用的義務?,F該檢測儀因賬號被禁用導致產品無法繼續正常使用,周某的合同目的已不能實現,且周某對此并無任何過錯,該合同可以解除。因此,周某主張鄭某退還貨款1050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案涉二手交易平臺系主要針對個人閑置物品交易而設立的網絡交易平臺。本案中,根據案涉商品的交易價格,結合鄭某在該平臺用戶ID截圖內容反映的實際交易情況,不能認定本案中鄭某將案涉檢測儀進行交易屬于開展經營活動,因此鄭某不能被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經營者。鄭某在發布信息時已描述為二手閑置物品,且明確描述銷售藍牙接頭和賬號、密碼,周某在收到商品較長時間內亦可正常使用,后元征公司因客戶以舊換新而將產品賬號禁用,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鄭某的行為構成欺詐,故周某請求鄭某支付三倍賠償金于法無據。故判決支持周某要求退貨退款的訴訟請求,駁回其要求三倍賠償的訴訟請求。

          點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二手商品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受到損害,人民法院綜合銷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質、來源、數量、價格、頻率、是否有其他銷售渠道、收入等情況,能夠認定銷售者系從事商業經營活動,消費者主張銷售者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承擔經營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北景杆娴亩纸灰灼脚_系主要針對個人閑置物品交易而設立的網絡交易平臺,根據周某與鄭某交易的價格,結合鄭某在該平臺的實際交易記錄等情況,不能認定鄭某向周某出售該檢測儀屬于開展商業經營活動。但鄭某系案涉二手物品的出售方身份可以認定,鄭某作為出售方依然負有保障所售二手商品在合理期限內正常使用的義務,本案所涉商品并非出現了二手商品自然損耗類的故障,而是因元征公司將產品賬號禁用而導致無法使用,故周某的合同目的已不能實現,而周某對此并無任何過錯,其主張解除合同的訴請可予支持。二手交易平臺在實現物盡其用、低碳生活的同時,也帶來了一些交易糾紛,尤其是多次轉手交易的二手商品。買家在購買類似二手物品時,可以通過多種途徑了解物品的使用說明,交易時進行明確約定,以盡量避免類似情況的發生。

          案例九

          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取消航班,在不能及時安排替代班次情況下,應主動為旅客退票

          ——李某訴某航空公司航空旅客運輸服務合同糾紛案(江寧開發區法院)

          案情:2019年10月28日,李某使用了114000航空公司積分,并使用信用卡支付了1079元客票稅費,購買了三張2019年12月南京與香港之間的往返機票,同時約定,不得改簽、不得退票。2019年11月,李某收到航空公司短信,通知航班取消。李某多次向航空公司、民航局投訴,明確表示要求退還積分及客票稅費并加以賠償,但雙方僅就退還積分及稅費事宜達成一致。因賠償事宜的分歧,航空公司未退還積分及稅費。2021年1月,李某再次向航空公司主張退還積分并賠償。航空公司認為,依據其制定并公示的運輸條件,李某應在十三個月內申請退票?,F因李某未按期申請,其不承擔返還積分的責任。李某遂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因航空公司自身原因而導致航班取消,旅客有權退票或改簽。李某收到航班取消的通知后即聯系航空公司要求退票及賠償,實際已在航空公司規定的時間內向航空公司作出退票的意思表示,航空公司僅因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即對退票事宜不作處理,導致李某多次通過電話、投訴等方式要求退票。航空公司不應以最后一次要求退票的時間超過其設定的退票條件而不予返還積分,應當及時退票返還積分及稅費。故判決航空公司返還李某114000積分、客票稅費1079元。

          點評:因航空公司自身原因取消航班,在不能及時安排替代班次的情況下,航空公司應主動為旅客退票,并及時將購票的款項或積分退回相應賬戶,這既是航空公司的法定義務,也是更加人性化的服務要求。本案中,航空公司要求旅客發起退票申請且對申請時間進行了限制,限制了旅客作為消費者的權利,加重了消費者的義務,不僅會影響消費者的體驗感,也會降低自身的信譽度和美譽度,最終對于公司發展不利。本案中,在李某要求退款和賠償后,如果航空公司可以基于誠信、積極解決糾紛的態度,先將積分退還至李某賬戶,不僅能快速保障旅客的合法權益,也更利于糾紛的解決。

          案例十

          培訓機構向消費者隱瞞教師未取得教師資格證的事實,構成消費欺詐

          ——魏某、唐某與某教育培訓公司教育培訓合同糾紛案(棲霞法院)

          案情:2019年7月至11月,魏某、唐某與某教育培訓公司陸續簽訂了四份《個性化學習方案》,約定某教育培訓公司根據魏某和唐某子女的實際情況、測試結果和相關分析,選派輔導老師為其子女提供學科1對1的輔導服務等。魏某、唐某支付輔導費用130800元。其中兩份合同已履行完畢,尚有兩份合同未完全履行。履行過程中,魏某、唐某發現某教育培訓公司指派的培訓老師并未取得教師資格證,認為其故意隱瞞了培訓人員無教師資格證的事實,存在虛假宣傳和欺詐,故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規定,從事學科知識培訓的教師應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雙方簽訂合同后,某教育培訓公司指派的提供學科知識培訓服務的老師中,大部分并未取得教師資格證,其隱瞞了部分教師未取得教師資格證的事實,存在消費欺詐。綜合考慮未取得教師資格證老師的數量及授課課時數,法院酌定某教育培訓公司退還魏某、唐某教育培訓費用114375元,并按已完成課時費用的三倍賠償魏某、唐某損失184365元。

          點評:由于對校外培訓機構的管理未能跟上其發展速度,校外培訓機構中普遍存在魚龍混雜、良莠不齊的狀況,部分校外培訓機構存在夸大甚至虛假宣傳,無教師資格證人員冒充有教師資格證老師授課,未取得相應資質的人員作為培訓老師為學員提供培訓服務,部分外籍教師未取得國家有關部門資格認定證件等情況。通過本案的審理,一方面明確教育培訓屬于生活消費,可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于懲罰性賠償的規定,另一方面明確了教育培訓領域的欺詐認定標準,對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的經營行為,維護廣大學生及家長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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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編:于慧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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