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時報訊 2月5日下午,江寧開發區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發揮執行職能、做好‘六穩’工作落實‘六保’任務”專項執行行動情況。
首先,江寧開發區法院執行局副局長張偉就此次專項執行行動的基本情況、主要做法、取得成效等內容進行介紹。
2020年9月18日,最高法院召開“發揮執行職能、做好‘六穩’工作落實‘六保’任務”專項執行行動部署會后,江寧開發區法院迅速行動,制定出臺了《關于開展“發揮執行職能、做好‘六穩’工作落實‘六保’任務”專項執行行動的實施方案》,決定從2020年10月到2021年2月10日,開展“發揮執行職能、做好‘六穩’工作落實‘六保’任務”專項行動。專項執行行動繞“六穩”“六保”工作,結合執行工作實際,堅持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努力營造良好營商環境,為奪取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雙勝利”,推動高質量發展走在前列提供更加有力司法保障。專項執行行動開展以來,江寧開發區法院勇于擔當,奮發有為,將司法機關服務“六穩”“六保”職責踐行到每一起案件和每一項工作中,取得明顯成效。截至目前,共執結涉民生案件等各類案件610件,執行到位標的6690余萬元。
張偉表示,此次專項執行行動主要體現了“四個度”:
一是統籌安排,規范執行尺度。提高政治站位,將服務“六穩”“六保”專項行動作為“一把手”工程,制定實施方案,明確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分解任務,層層推進,摸清底數,建立臺賬,確保專項行動案件納入清案范圍,消除消極執行、選擇性執行和不規范執行現象。
二是定期行動,加大執行力度。每周開展“晨戰”“夜戰”“節日戰”等集中執行行動,充分運用保持對被執行人高壓態勢。共開展集中執行行動18次,拘留被執行人19人。深入推行“一次有效執行”模式,對被執行人一次性“法律講透,壓力給夠”,提高執行效果。
三是加快節奏,提高執行速度。狠抓流程節點管理,要求對拒不配合法院執行的被執行人盡快采取線下調查、納入失信名單、限制高消費、搜查、拘傳、財產處置等執行舉措,保障當事人勝訴權益及時兌現。結案平均用時82天,在全市法院位居前列。
四是善意文明,彰顯執行溫度。主動回應受疫情影響主體的司法需求,慎用執行強制措施,強化執行和解,加大對到期債權執行力度,為困難企業回歸良性發展軌道提供助力。涉某重點企業被執行案件中,積極組織當事人雙方協調,在足額凍結地方政府對該企業的搬遷補償款后,解封其項目專項資金共享賬戶,保障了企業的基本生存,避免后續的巨大法律風險。
在一手抓執法辦案的同時,另一手抓工作機制創新,推動執行工作水平不斷提升。2020年,江寧開發區法院在全省率先出臺《關于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20條措施》,對善意文明執行提出明確具體要求,為執行實踐中的具體操作提供了規范指引,善意文明執行經驗材料被省法院信息簡報刊載,并被評為2020年度南京基層法院十大工作創新。深入推動執源治理,全流程開展“無紙化執行”,打造優化營商環境立體執行模式,該經驗做法入選市法院司法改革案例。2020年,全院有財產可供執行案件法定期限內實際執結率達100%,執行完畢率48.09%,實際執行到位率39.76%,實際執結率58.72%,均位居全市第一。
正直歲末年關,江寧開發區法院將把握時機,攻堅克難,將專項執行行動持續深入推進,進一步強化工作舉措,加大執行力度,提升執行規范化水平,不斷提升執行工作質效,為服務“六穩”“六保”作出新的貢獻。
隨后,江寧開發區法院執行局副局長張偉就記者關心的問題進行了解答。
1.能不能具體介紹下什么是“一次有效執行”?
所謂“一次有效執行”,是指對被執行人及其財產一次性采取充分執行措施,不需要重復采取措施,即可達到高效執行的目的。“一次有效執行”適用主要是標的不大的案件,被執行人有相對穩定的工作和社會關系、履行能力相對較強、被執行人或其財產被采取強制措施后,代為履行或執行擔保等方式可能性較大的案件。對于這種案件,只要被執行人到院或者能夠查找到被執行人的,我們原則上要求要對被執行人一次性壓力給夠、措施給足,促進案件一次性執行完畢。應該說,“一次有效執行”能顯著提高執行效率,及時兌現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
2.我們都知道執行的要求的要強制執行,但是我們也發現對于執行還有一個要求是“善意文明執行”,這個還是我們江寧開發區法院的特色,那么這二者會不會有沖突?
應該說,強制執行和善意文明執行都是執行工作的要求,二者并不沖突。某種意義上,善意文明執行是對執行工作更高的要求,就是要求我們在依法采取執行措施的同時,妥善把握執行時機、講究執行策略、注意執行方法,最大限度減少對被執行人權益的影響。從根本上說,也是促進被執行人提高履行能力,從而更好的兌現申請執行人權益。所以,在執行過程中,嚴禁超標的查封和亂查封,對能“活封”的財產,盡量不進行“死封”。當然,在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過程中,我們也會要求必須充分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維護執行權威和司法公信力,把強制力聚焦到對規避執行、逃避執行、抗拒執行行為的依法打擊和懲處上來。要堅決防止執行人員以“善意文明執行”為借口消極執行、拖延執行,或者以降低對被執行人影響為借口無原則促成雙方當事人和解,損害債權人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