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時報訊 打官司常常要“扣字眼”,所以吃法律飯的,古代稱作“刀筆吏”。法律文書要求文意相符,力求用語精準,勿生歧義。所以,最精美的語言,是國際條約和一個國家的憲法。某部法典中說:“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賦有理性和良心,并應以兄弟關系的精神相對待。”這一段文字我常捧讀再三:多么優美的語言呀。
合同條款的文意一般按照文字內容的通常定義來理解。這是商事外觀主義的要求。你如果對文義存在重大誤解,在道理上要能說得過去。比如文字是對方起草的格式條款,用語也不夠規范,簽約時對方亦未善盡解釋義務。至于那些用語明確的條款,“黃”就是“黃”,“白”就是“白”,你不可以找借口在公堂上胡攪蠻纏的。
最近遇到一起租賃合同糾紛,大房東與二房東沒有在合同中明文約定房屋可轉租。大房東要毀約,遂以二房東擅自轉租為由,要求解除租賃合同。二房東讓我看合同,初看通篇沒提轉租二字,但有條款約定了二房東可以根據需要隔斷并自由處置房屋,還特別約定:除延期支付租金超過十五天外,大房東不得以任何理由解約。我認為租賃合同中就包含了同意轉租的約定了。而且簽約時,大房東幫另一位房主代簽了與二房東的租賃合同。由此可知其簽約時明知二房東從事租賃經營的真實身份了。所謂“扣字眼”,就是從文字中探悉雙方的真實意思。我在法庭上緊扣條文據理力爭,對方連忙提出要求調解。
庭后,我告誡二房東今后在合同中表義要明確,如總讓人去捉迷藏,必然增加交易成本和風險。這起案件的當事人還算幸運。我也遇到過一些老板,文法不通,還喜歡親自操刀起草合同協議,他與人簽的合同總是變來變去,文與意互相矛盾,雙方竟也糊里糊涂地簽了字。在履約中由于雙方理解偏差,官司鬧了好幾年。事情也黃了,財運更是打了水漂。
當事人語文水平不高也罷了,可很多律師寫出的合同、訴狀、代理詞竟也問題一大堆,那真是害人不淺了。語義不清,令人費解不說,還誤導當事人,引起不必要的紛爭。更有甚者其遣詞造句跟要表達的意思相差十萬八千里,可謂適得其反。找這樣的律師真是花錢找罪受呀。不用說“訂金”與“定金”之爭,“還(huan)欠款”與“還(hai)欠款”之別,“簽名,蓋章后生效”與“簽名、蓋章后生效”的異同,單是法律文書中一大堆語法錯誤,邏輯錯誤就讓你夠受了。所以,我們要求來我們所的實習律師,第一年要求過文字關。必須要閱讀幾十部文學經典,寫幾十篇游記,學會敘事。一年下來能把語句整通順,沒有語病就算不錯了。
所幸,來我們所的律師還比較聽我的忠告,他們狠抓語文基本功建設,進步都很快。我發現:能寫一篇好文章的,都能獲得客戶信任的,基本上能很快獨立做律師了。所以要來我們所的法律畢業生,我在面試時,一是看他們的見識,二是看他們的語文表達水平。
打官司要“扣字眼”,要求我們律師首先必須要做一個語言學家。而閱讀中外文學經典,應成為我們律師的必修課。
(作者崔武,知名律師,江蘇潤商律師事務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