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時報訊(記者 尹丹丹)《彈窗廣告,拿什么能“彈”走你》《讀者反映新聞資訊網頁彈窗廣告“不請自來”》,連日來,江南服務熱線對彈窗廣告屢禁不絕給廣大市民帶來困擾進行了報道。報道刊發后,有法律人士也致電本報記者,從司法治理角度分析,彈窗廣告泛濫背后的法律問題。
彈窗廣告鉆法律空子
彈窗廣告為何屢禁不止?在江蘇賓至律師事務所律師盧東曉看來,主要在于彈窗廣告鉆了法律空子。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四條有著明確規定:利用互聯網發布、發送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
然而,該條文中未對“關閉標志”作出進一步詳細解釋,成為部分廣告商打擦邊球的理由,有的將“關閉標志”設計得非常模糊,更有甚者將“關閉標志”設置成虛假標志,誘導網絡民眾點擊,影響廣大網絡用戶正常使用網絡。
同時,條文只是在形式上保證了或者給予了網絡用戶的選擇權,實質上是給用戶設置了義務,即必須自己手動關閉,否則就必須予以接受或者默認,客觀上剝奪了用戶的自主選擇權。
違法成本過低也是彈窗廣告泛濫的一大原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明知或應知廣告活動違法不予制止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依法停止相關業務。
兩會代表建議細化管理措施
實際上,早在今年兩會時,彈窗廣告話題便引發關注。全國人大代表、中國科學院重慶綠色智能技術研究院微納制造與系統集成研究中心主任史浩飛提交了《關于開展電腦彈窗廣告整治工作的建議》。他認為,造成彈窗廣告亂飛的原因,主要是違法成本太低,推銷者明目張膽地表示“不怕告”。國家相關法規中,違法廣告的處罰對象是廣告主。在實踐中,能夠擁有彈窗廣告技術者并非廣告主,而是廣告經營者或發布者,這種“打錯板子”的處罰是不會讓真正的違法者感受到任何損失。
為此,史浩飛建議,國家相關部門應進一步修改細化管理措施,理清責任源頭,有的放矢,做好源頭治理,用法律法規約束、規范彈窗廣告發布商經營行為。對彈窗廣告數量、尺寸、位置總體控制。
“對廣告主處罰的上限僅為3萬元,與其獲利相比可以忽略不計,難以起到懲罰效果,必須提高罰款數額,并增加信用懲戒和市場準入方面的懲罰。”全國政協委員、安徽省律師協會副會長周世虹也提交相關提案,并建議互聯網廣告應當在規定或指定頁面發布、發送,并設置開啟按鈕,由用戶主動點擊開啟按鈕瀏覽廣告,讓廣大用戶自主選擇是否點擊瀏覽廣告。
民眾維權注意提取、固定電子證據
“針對違法彈窗廣告的維權,關鍵在于電子證據的提取和固定。” 盧東曉告訴記者,網絡用戶在維權時首先要注意時效性。
網絡電子數據容易被修改、刪除且不留痕跡,用戶應在權益受損初期就收集并保存證據。遇到高難度網絡取證問題時,應聘請計算機網絡專家進行協助。在固定電子證據后,用戶便可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進行舉報、投訴,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會在公開受理投訴、舉報后的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并告知投訴、舉報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被侵權人有權向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進行舉報。
另外,消費者要盡量在官方網站下載軟件,同時,安裝軟件時警惕“默認勾選”等形式的捆綁行為。在使用軟件時還須注意軟件的提示,防止被誘導點開彈窗廣告及安裝自己不需要的軟件。當消費者遇到無法關閉的“暴力廣告”時,可撥打12345、12315進行投訴舉報,向違法違規的“彈窗廣告”堅決說“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