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時報訊 2019年2月19日18時許,畢某某乘坐王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沿122省道由西向東行駛,與由東向西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的殷某某發生碰撞,致畢某某受重傷,共花費醫藥費25萬余元。經交通事故認定,殷某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王某某承擔次要責任。2020年8月26日,畢某某經司法鑒定為一級傷殘,后于10月20日死亡。
事故發生后,由于肇事雙方沒有做出任何賠償,2019年7月15日,畢某某的兒子代其向常州市新北區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受理后,常州新北區法律援助中心立即指派江蘇新聯律師事務所巢紅喜律師承辦此案。由于受援人畢某某受傷嚴重,基本處于植物人狀態。承辦律師先后3次會見受援人兒子溝通案情,先后3次奔赴事故發生地、交警大隊調查取證。后經過2次起訴、2次調解、2次開庭,最終經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法院審理后,于今年5月依法作出判決:被告殷某某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畢某某及其家屬各項損失合計人民幣979016.53元。
該案從受理到成功解決,耗時接近2年,周期長、工作量大,但新北區法律援助中心和承辦律師秉承“為民服務”的初心,慎終如始,最大限度地維護了受援人的合法權益。
(陳建麗 巢紅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