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時報訊 日前,南京市司法局會同市公安局印發《關于完善全市公調對接工作機制的實施意見》,進一步明確公調對接的適用范圍,完善處置流程。
適用范圍包括接處警中受理的非警務類矛盾糾紛,屬于人民調解組織受理范疇的民事糾紛;因民事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治安案件;輕微刑事案件的民事賠償部分;其他適宜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解決的糾紛。
處置流程明確到派出所接群眾報警后應及時趕赴現場先期處警,可當場調解的糾紛,應當場調解,并做好記錄。對情況復雜、現場調解不成的矛盾糾紛,民警填寫《矛盾糾紛移送審批表》,并經派出所值班領導審核后,連同糾紛案由、事實等材料一并移交派駐人民調解工作室。
民警根據接處警情況初步研判,以及通過警務平臺發現重復報警、多次報警等可能引發“民轉刑”、個人極端事件的矛盾糾紛警情,移交時需向調解員進行反饋,派出所綜合指揮室在每日綜合研判報告中記錄相關情況,督促做好交接,派駐人民調解工作室調解員根據人民調解程序對受理的矛盾糾紛依法進行調處,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人民調解協議書》,并積極促成協議履行。
調解員對首次未調解成功的矛盾糾紛,應及時上報派出所和司法所,派出所領導根據調解情況開展研判,指導再次調解工作,派出所綜合指揮室要綜合研判相關矛盾糾紛,形成專題研判報告,分管所領導要做到盯辦督辦,落實責任,推動全力化解,調解員做好二次調解記錄。對最終調解不成功的糾紛,調解員做好記錄,處理結果同步報送司法所、派出所,派出所民警對當事人進行必要的法治教育,并建立臺賬。
對需要進行司法確認的,人民調解員應告知、引導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采取合法途徑解決問題。此外,意見還對建立聯絡員制度和工作例會制度、增加公調對接兼職人民調解員人數、建立工作經費動態增長機制等方面進行了細化和完善。
據悉,自2015年南京市司法局聯合市公安局開展公調對接以來,全市140個戶籍派出所、17個街面警務站,共派駐專職人民調解員500多名、兼職調解員1000多名,每年通過公調對接機制化解各類矛盾糾紛4.6萬件。
(寧司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