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公司對本次激勵計劃內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勵計劃(草案)》公告前六個月內買賣本公司股票的情況進行了自查,現說明如下:
一、核查的范圍和程序
1、本次核查對象為本公司激勵計劃的內幕信息知情人。
2、激勵計劃的內幕信息知情人填報了《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表》。
3、本公司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對象在《激勵計劃(草案)》公告之日前六個月(即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買賣本公司股票的情況進行了查詢,并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書面的查詢結果。
二、核查對象買賣公司股票的情況說明
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查詢證明,在《激勵計劃(草案)》公告之日前六個月(即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激勵計劃的內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買賣公司股票的行為。
三、核查對象在自查期間買賣公司股票是否涉及內幕交易的情況
根據公司自查,本次激勵計劃系由公司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負責方案的討論和制訂,董事會、監事會對本次激勵計劃的相關事宜進行審議,并經股東大會批準實施。
公司在策劃本次激勵計劃事項過程中,嚴格按照《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及公司相關內部保密制度,限定參與策劃討論的人員范圍,并采取相應保密措施。公司已將本次激勵計劃的商議籌劃、決策討論等階段的內幕信息知情人進行了登記,內幕信息嚴格控制在《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表》登記人員范圍之內。在公司發布本次股權激勵相關公告前,未發現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在2020年8月1日本次《激勵計劃(草案)》公布前,除內幕信息知情人外的所有激勵對象均不知悉本次激勵計劃信息,亦未獲悉本人為本次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除內幕信息知情人外的激勵對象買賣公司股票是基于個人資金安排及自身對公司已公開披露信息的分析、對公司股價走勢的判斷而作出的決定,不存在因知悉內幕信息而從事內幕交易的情形。
四、結論
經核查,在《激勵計劃(草案)》公告之日前六個月內,未發現本次激勵計劃的內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本次激勵計劃相關內幕信息進行股票買賣的情形。
江南